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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权委托书上“假签名”,紫阳一房东起诉租客被驳回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2-04-28 11:29)    点击:127

太原律师解析案情

  近日,紫阳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,因本案起诉状具状人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均非原告本人签名捺印,法院裁定驳回起诉。

  案情回顾

  2022年1月20日,受紫阳双桥镇人吴某“委托”,代理人律师前来法院立案起诉紫阳城关镇人周某。

  2018年11月,周某租赁了吴某房屋,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年底,一年一付。但2019年11月以来,周某因手头紧张未能如期交付房租,吴某多次催要未果,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审理经过

  在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通过检索发现“吴某”在本院另案中已被判处有期徒刑,目前尚处在服刑期,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是否其本人签名捺印,引起了法官注意。

  遂承办法官对本案诉状及委托书中“吴某”签名捺印部分进行了审查,并及时向代理律师进行谈话,发现起诉状具状人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均非原告本人签名捺印,起诉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律师未尽到审查义务,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,并对代理律师进行了批评教育。

  法官提醒

  ● 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需要递交的重要材料。当事人是自然人的,应当在起诉状的具状人处签名或者捺印。书写诉状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,由法院记录笔录。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,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捺印、盖章的授权委托书。他人在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起诉状具状人处代签的,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,将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;冒充他人在起诉状上签名、捺印的,还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、妨碍司法。

  ●律师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,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,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,更应当在委托等程序性事项上做好审查工作,行为严重者,可能还会涉及虚假诉讼而被追究责任。授权委托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交准确规范的法律文书也是保证诉讼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环节,不可疏忽大意。

  法条链接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五条

 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,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代理事项、权限和期限,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

 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,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》

  第十二条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,要适度加大罚款、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;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、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,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。

  第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,要依法予以制裁,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、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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